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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8/6/29 17:34:36| |本文来源:凤庆县人大办公室|点击数: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各乡、镇、民族乡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

《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627

 

 

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1516日凤庆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129日凤庆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924日凤庆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622日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议举行3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举行会议5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类材料,相关委(室)按程序拟办送审,在会议举行2日前,报请分管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分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派专人做好记录。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议案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举行2日前将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补选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  常务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依照《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报告;其他需要听取的有关工作报告。

第十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工作报告稿委(室)征求意见;相关委(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分管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定后,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回复意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按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报送时限有其他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专题询问和质询

十七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按照《凤庆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组织。

十八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言和表决

十九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调查研究,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并在会议期间作出口头或书面发言。

二十  表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二十一  表决事项采用举手表决、电子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议定事项的办理

二十二  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决定后,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会上颁发任命书,进行宪法宣誓。

二十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相关委(室)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经分管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相关委(室)将报告印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

二十四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处理和督办按照《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和督办办法(试行)》执行。

二十五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十六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印。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八章    

二十七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中共凤庆县委。

抄送:政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凤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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