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凤庆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时间:2018/6/29 17:09:05| |本文来源:凤庆县人大办公室|点击数: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各乡、镇、民族乡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
《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凤庆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凤庆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6月22日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会议通过)
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凤庆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合并了第五条、第六条,内容由原来的九条修改为八条。
二、将标题《凤庆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修改为《凤庆县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三、在第一条中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内容;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改为“《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正案)”;本县修改为“凤庆县”。
四、将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五、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六、在第二条、第五条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二款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第三款中增加“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在第四条第二款中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修改为“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删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八、合并第五条、第六条内容,修改为“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任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任命机关组织宣誓”。
九、第六条中“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内容修改为“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
十、第七条中的“程序”修改为“组织”;合并第一、第二款内容,修改为“(一)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可委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的顺序由会议主席团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宣誓。”合并第三、第四款内容,修改为“(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命、决定任命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组织宣誓,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宣誓仪式。”删除第三款中“应当庄重、严肃”内容,修改为“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增加第四款“宣誓仪式奏唱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歌”;删除第五款中““应”字和(亦可着本民族服装)内容,修改为”宣誓人着正装”;第六款中在“集体宣誓时”后面增加“由一人领誓”,删除“面向国旗或国徽”内容,将“宣誓人依次报出自己的职务和姓名”修改为“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
十一、将“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内容列为第七款。
十二、将“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庆县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办法
(2016年2月2日凤庆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 日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凤庆县实行宪法宣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修正案),结合凤庆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的对象和范围: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
(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选举或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任命机关组织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应在县乡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一)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可委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的顺序由会议主席团决定。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宣誓。
(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宣誓,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命、决定任命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组织宣誓,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宣誓仪式。
(三)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四)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人着正装。
(六)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
(七)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中共凤庆县委。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
凤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