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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

时间:2016/10/14 9:26:00| |本文来源:|点击数:

 

凤庆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严之阳

(2016101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代表的过程,一般分为六个阶段:一是准备工作二是划分选区与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三是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四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确定;五是投票选举代表;六是代表资格审查。

一、准备工作阶段

(一)召开四个会议

1.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

内容: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县委有关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向县委提出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名单。

2.召开县人大常委会议

内容: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任命选举机构组成人员;通过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召开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

内容:县委领导作动员讲话;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安排部署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培训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业务骨干。

4.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内容:成立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决定召开本乡镇的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选举工作。

(二)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搞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保证,县乡两级都要成立相应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所以,在设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时要充分考虑开展选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般由不作为代表候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老领导、老同志或现任党政领导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关系是,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区都要依法设立领导小组,各选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选区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选民小组设组长1人。选区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民小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选区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传达县乡党委、人大以及县乡选举委员会有关换届选举的文件精神,做好选举的动员部署工作。

2)划分选民小组,进行选民登记,协助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3)组织选民推荐、协商或者通过预选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搜集、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

4)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依法、按时公告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负责办理公民的委托票,选民参选情况的摸底调查等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负责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依法公告选举结果。

7)完成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制定选举工作安排意见和实施方案

安排意见是搞好选举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组织措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在制定安排意见时应注意把握:

1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要遵循选举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3要突出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基本内容要包括指导思想、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4县级安排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县委研究同意后批转执行,乡级安排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乡镇党委批转执行,报县人大备案。

安排意见一经批转后,即应及时组织筹备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换届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是选举工作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从以下几方面抓好:

1要抽调从事过选举工作,法制观念较强,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办事公正,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干部或选民组成选举工作队伍进行培训。

2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工作安排意见,县乡党委、人大有关换届选举的决定、文件等。

3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层层培训、分阶段培训、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经验交流培训、观摩培训、模拟训练等形式。

4培训应注意针对性,要因地制宜,要培训讲解与讨论交流相结合。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宣传教育,是搞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工作内容。必须把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1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县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宣传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新闻单位紧密配合开展工作。要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步骤和方法,做到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2乡镇选举工作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掌握选民思想动向,把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指导思想和国家有关选举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到群众中去,成为大家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

4要召开选举宣传工作动员会,拟定宣传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提纲。

5在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完成后,要及时总结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划分选区与分配代表名额阶段

(一)选区划分的原则、程序与方法

1.选区划分原则

一是属地原则(选民按户籍人口登记);二是便民原则(便于投票选举、便于选民监督);三是人口原则(每一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四是代表限额原则(每一选区选举13名人大代表);五是平等性原则(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2.划分选区的程序

一是调查摸底;二是进行选区分类;三是进行选区划分的测算;四是选区划分的报批。

3.划分选区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大体相等;二是注意准确地把握选民的人口范围;三是注意实现代表的构成比例;四是注意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五是注意处理好县乡两级选区关系(如何使用大选区套小选区)。

(二)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则与方法

1.分配原则

一是城乡同比的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二是同票同权的原则(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三是依法选举少数民族代表的原则;四是足额分配的原则(预留代表控制在15℅左右,可用于下放选举);五是代表名额的限定原则(每一选区选举13名人大代表)。

2、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经县选举委员会批准后,以县乡选举委员会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选区。

三、选民登记阶段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户籍人口进行;二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三是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四是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由选区领导小组按选区公告。

2.选民登记的程序

选民登记的程序:一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二是登记选民;三是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复查;四是发布选民名单公告(代表选举日的20天前);五是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查缺补漏)。

3.选民登记的方法

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三增是: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由其他地方新迁入的人,列入本选区选民名单。三减是: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人,应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四是两步(选民登记公告和补正公告)公告登记。

4.以下十一种情况的选民按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即: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的选民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按户口所在地由所在村(社区)进行登记。

2)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人员,如若本人在别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且户口在本辖区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

3)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外出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4)长期在外做工、经商的农民,分以下情况登记:

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经商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属于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参加选举;

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查找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5)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6)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由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正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教养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8)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9)转产、改制企业人员,转产改制后仍在转产改制企业内工作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10)驻县、乡(镇)的中央、省、市所属的政、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村(社区)内登记。

11)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5.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

1)选民登记以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

2)选民登记要把好四关。即把好年龄关、户籍关、政策关、核查关。

(二)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和内容

1.国籍要件

选民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员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按照国籍法规定,下列人员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年龄条件

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以代表选举日为界定时间(即20161215)。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3.政治权利要件

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它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的,不属于选民登记的范畴。

4.行为能力要件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

1.选民名单的公告

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公告选民名单要注意:

1)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代表选举日的20天前(20161125)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2)张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

3)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代表选举日前予以公告。

4)在代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予以补登或除名,发布补正公告。

2.公民的申诉及处理

1)公民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2)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代表选举日的5天以前(20161210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代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

四、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

(一)推荐代表候选人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在选民名单公告后进行。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被推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10人以上联名。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1)搞好宣传引导工作。让选民知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应选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推荐的方法和时间,发动和引导选民积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活动。

2)按选区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县乡两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着眼于县乡两级的政权班子建设,所推荐的人选主要是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要把推荐作为荣誉职务搞照顾性的安排。具体到哪一个人向哪一个选区推荐,应仔细权衡,一般以向一个选区推荐1-2名代表候选人为宜,只能推荐到选举1-3名代表的选区去参选,不能推荐到只选1名代表的选区,更不能推荐到联合选区,推荐时,最好推荐到有一定群众基础,容易被群众接受、认可的选区,同时还要避免直接同当地选民推荐的人选一对一地差额。不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还是选民联名推荐,都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统一印制的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要有领衔人,并且每一位推荐者都应在登记表上亲自签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应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3)选区集中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介绍等材料,凡符合规定的,一并由选区收集, 20161120日前统一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不能不经选举委员会审查,擅自公布推荐名单。上报时,还要一并报送推荐该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人数、基本情况、数据汇总等材料。

4)汇总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将各选区上报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后,即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时要严格审查推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推荐的候选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无重复和遗漏,姓名书写是否有误,联名推荐表填写是否与推荐的要求和规定相一致,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了本选区的应选人数等。还要审查推荐表是否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是否与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致,有无未经推荐的人列入了候选人名单和合法推荐的候选人没有列入候选人名单的情况。

5)认真做好代表初步候选人的考察工作。按照中央、省委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察工作。汇总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县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党委负责考察,乡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6)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要按姓名笔划排列。二要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代表选举日的15天前(20161130)按选区分别公告。三是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代表候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四是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之时,即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截止时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再提出新的推荐截止时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再推荐新的代表候选人。五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同时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增减。

3.推荐代表候选人常见问题的处理

1)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乡(镇)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县乡两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的,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人民团体不包括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等组织。

3)选民分别在各选民小组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不能相加算作10人以上的联名。但在一个选区内,如果选民10人以上联合跨选民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可以的。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4)如果遇到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选举委员会同有关推荐的各选区和被推荐者本人商定,在哪个选区应选,就由哪个选区的选民或者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5)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均应按不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人数提名。

6)被推荐者不愿接受推荐为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7)选民可以自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应该符合代表候选人推荐的法律规定。即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的,只有经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才可以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出现独立候选人(自荐代表)。

(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原则

1)差额确定原则。即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不实行差额选举是违法的。

2)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依法定程序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经过选民充分酝酿讨论,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进行协商集中,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是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强迫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确定某个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

一是反复协商;二是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三是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后确定;四是正式代表候选人提出后,2016125日前,选区要将人员名单呈报县乡选举委员会审批。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

1)反复协商确定法

反复协商确定法的一般做法:一是反复酝酿讨论;二是初步协商比较;三是再次比较协商;四是按照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一要注意协商、讨论的范围;二要注意代表的构成;三要充分发扬民主;四要正确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的含义;五要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不能悬殊过大。

2)预选确定法

如果所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较多,经过选民几下几上的反复酝酿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用预选办法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和步骤,同正式投票选举时的程序相同,但时间可以缩短。

预选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公平公正、透明,要实施阳光操作;二是预选不必像正式选举一样要求必须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不允许另选他人和委托投票;三是要注意因地制宜。

(三)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

1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7天前(2016128)按选区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等。若条件允许,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以便使选民在正式投票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充分了解和掌握。

2、公告中正式代表候选人排列顺序,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须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同时,公告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四)介绍代表候选人

1.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情况。介绍的主要内容是所推荐的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议政水平和履职能力等。这些情况,一方面应作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理由,另一方面在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或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可以作为参考。

2.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

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到投票代表选举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再次作介绍,虽有些重复但更为重要。它不仅可以扩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知名度,而且还能使选民更加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选民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的基础。因此,介绍要坚持平等原则,客观原则,公开原则,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应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后到选举前一天这段时间内,选举日须停止介绍。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

(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之一。条件成熟、选民提出要与候选人见面的选区,选举委员会要尽量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如实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方式:一是召开见面会形式,安排代表候选人与全体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二是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走访各选民小组;三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亮相见面。实践中,一般采用见面会形式。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应该安排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之后

五、投票选举代表阶段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是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二是投票权平等的原则;三是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四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五是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六是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七是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八是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

一要做好选民的参选工作;二要确定选举大会主持人并准备主持稿;三要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要印制好选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准备好票箱等投票选举的必须用品;五要草拟好选举办法草案;六要布置好会场。

(三)组织选民投票

1、投票方式:一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二是设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三是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具体采取哪种投票形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以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为主,流动票箱投票仅只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而且要严格控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召开选举大会和设投票站两种投票形式都要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草案可以由选民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不得作为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站、流动箱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三种投票形式收到、发出和收回的选票都要登记,并且监、计票人或者工作人员要有签名,投票时票箱要批封,计票时统一开箱计票。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时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可以用两种不同颜色加以区别,按程序和方法一次发票,分别填写,同时投票,分别计票。在同时发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发重、发错、发漏。在投票时,一定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混乱,保证投票选举的有序进行。

(四)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1重新投票是指在一次投票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的情况下,组织的重新投票。

2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有的也叫部份重新投票)

3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能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也没有选出的情况),对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中进行的选举。

4重新投票和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的区别: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再次投票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投票;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都没有选出或都仍有不足名额,对都没有选出的名额进行的投票选举。

重新投票应执行获得投票选民(包括委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的规定;再次投票是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候选人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可以确定其当选;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再进行选举,并且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重选、再选 与另选应注意的问题。

1)再次投票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故其程序与第一次投票的程序相同。当需要再次投票时,选举委员会应决定尽快举行,这样就可以第一次选举时登记和公告的选民数为基数,不必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如果拖延时间较长,则会出现如新增年满18周岁等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对此就必须进行补登记等情况,这样既增加了选举成本,也影响了选举的时效性。

2)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可以作为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如果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正式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且选举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时,那么就在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应当将其作为第二次投票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之一。第二次投票时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3)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举行的另行选举,如果候选人仍未当选,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所剩名额以后选举。

4)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依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为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可以在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能达到应选的代表名额时,应在该民族中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

5)另行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得票数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票数,应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五)选举结果的处理

1选举结果以选区领导小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将选票全部封存,备查。

2选举委员会审核的内容:一是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三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了本选区选民的半数以上;四是当选代表是否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选票;五是是否有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3选举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公告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告所有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情况。

六、代表资格的审查、公布和颁发代表证书

(一)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的程序

1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核查公告后,将选举结果报告、当选代表登记表等材料提交本级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

3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确认后。由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向社会公告。

(二)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

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代表选举中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代表有无选举权利;

2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

4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法定当选票数;

5是否有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被选举权的行为;

6投票方式是否符合选举法、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三)颁发代表证

代表证是证明人大代表身份的专用证书,是代表在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法律证明,因此,对确认具有代表资格的代表应及时颁发代表证,为了统一规范,均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证。

至此,新的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顺利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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