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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人大职能作用推进农村共享发展成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5/11/23 9:44:53| 作者:陈 波|本文来源:凤庆县人大|点击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确定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建议》要求,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我们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多渠道增加投入,确保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与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就“十三五规划”建议,确立的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共享”压轴,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发展的根本。此中的共享发展理念,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也是更好改进人民生活,提升内需经济动力和调动广大人民发展积极性,以更好推进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充分表明了中央统筹解决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深刻反映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目前全县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发展水平较低、各类人才支撑不足,农村贫困面仍然较大、贫困人口脱贫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在推进全县共享发展成果这项伟大工程中,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推动农村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顺利实现中发挥应有作用。结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实际,就如何在推进农村共享发展方面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监督职权,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紧紧围绕县委“十三五”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刚要,结合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围绕精准扶贫,加强涉农工作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从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按照“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精准管理”的原则,精准锁定贫困村、贫困户,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等对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五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了实施精准扶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内容,抓住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要害,对能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到2020年农村要实现小康社会最关键、最根本的是要在“生产发展”上更新理念。作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着新的使命,同时也充满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更应该在这方面倾注全力。宏观上,应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相关文件精神,督促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效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市场指导,大力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微观上,根据《云南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责任、权力、 任务、资金到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创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紧扣全县到2018年基本消除贫困,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所制定的《关于举全县之力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凤庆县贫困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凤庆县建立精准扶贫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凤庆县实施精准扶贫落实扶贫开发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到县试点方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快职能转变,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的投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用经济合作组织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不断增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实现农业的增产增效,让更多的农民一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虽没有立法权,但配合有立法权的上级人大抓好立法调研、以及制定一些地方性的制度、办法却是县人大常委会长期的工作任务之一。因此,一要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做好与共享发展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农业、征地、村民自治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二要抓好“三农”法律、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眼,通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政府把中央惠民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到村、到户、到人。三要抓民心工程建设。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着手,督促政府做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救助、五保供养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从农民所想、所盼着力,加强对共享发展新农村建设中民心工程的监督检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最现实、最直接、最突出的问题,更好地实现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维护群众利益。

    (三)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的监督。在“十三五”加强农村扶贫开发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期间,地方人大要把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监督,关注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上,督促政府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不断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要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应专项提前介入每年县级预算草案编制监督,通过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督促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使广大农民在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功能有所弱化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安全感。 

    二、推进民主进程,打牢农村政治基础

    国以民为本,民以生为先。关注民生、改善民生、造福民生,也已经成为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就突出了人民主体地位,其关于“共享”发展的部署安排更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只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激发农民群众“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能动性,充分调动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针对目前全县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观念意识上的阻碍、村级负债过重困扰、村委会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委会干部无所作为、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等问题,要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重点应抓好:

    (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切实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民的民主选举权、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管理权。同时,要加强对乡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做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强化推进农村普法工作的监督。要在巩固“六五”普法和“四五”依法治县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农村村“两委”领导班子在普法工作中学法与依法自我管理结合不够紧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够自觉,推进农村各项服务建设不够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意识不够强;广大村民学法守法,参与村级管理意识不高;部分村民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农村发展需要,主动学法的意识还不强,信访不信法不同程度存在;普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力度、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等现状,通过基层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依法有序地参与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大以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监督,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主体”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扎实推进民生事业的发展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依法行使好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属于自己决定范围的重大事项要求,要完善程序,督促政府提请审议,做到不失职。如:全县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城镇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措施、县域产业布局重大调整、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制度的实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机制等民生工程。要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广泛深入农村通过开展专题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适时作出决定或决议,把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要根据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推进情况,通过开展会前视察、人代会上听取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预算报告时,应当把对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的投入问题列为审议的重点,使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实现民主化、科学化。

    四、发挥代表作用,夯实农村群众基础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必须始终代表人民、反映人民的心声。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搭建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平台,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重要工作征询代表意见制度、代表视察、代表集中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真正做到人大工作紧紧依靠代表和群众,发挥代表作用。

    (一)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一是要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通过代表联系选民各项制度的落实,把党和国家关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广泛地向农民群众宣传,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诉求表达渠道,扩大广大公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让惠民措施走进农村、走进群众,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共享发展新农村建设中。另一面积极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紧紧围绕加快小康社会共享发展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开展调查,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共享发展强烈愿望的意见和要求,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共享发展的各项决策真正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二是要发挥代表的示范表率作用。《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县级人大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其积极投身小康社会建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惠农政策,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文明生态村创建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努力在共享发展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强化代表履职意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在共享发展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地方人大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调动代表的积极性,要求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文明执法,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强化代表建议的落实。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开展检查、专项督办、调查视察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关于“三农”问题议案建议的跟踪督办力度,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件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推动农村共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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